| 释义 | 一个完整的收据,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据或收条字样。
 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二)正文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据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包括事由及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三)落款
 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
 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收条是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性的应用文。收条也称作收据。收条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应用文样式。
 收条一般适用于下列一些场合
 1、原来借钱物或欠钱物一方将所欠、借的钱物还回时,借出方当事人不在场,而只能由他人代收时可以写收条。如果当事人在场,则不必再写收条,而只把原来的欠条或借条退回或销毁即可。
 2、个人向单位或某一团体上缴一些有关费用或财物时,对方需开据收条,以示证明。
 3、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各种钱物往来,均应开据收条。当然,在正式的场合下,一般都有国家统一印制的正式的票据,这属于另一类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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