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承诺是否可以撤回和撤销 |
释义 |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是不得撤销。 满足相关条件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一、要约解除失效的情形包括: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承诺撤回与撤销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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