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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荣枝案二审会维持原判吗
释义
    会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情人法子英共谋并分工,由劳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梨”等化名潜逃,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劳荣枝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18日至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江西高院认为,在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共同犯罪中,劳荣枝积极实施物色、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取款、购买作案工具等行为,与法子英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构成共犯,且独立性较强,作用明显。二人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辗转多地实施多起犯罪,无证据证明劳荣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胁迫,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主犯。
    江西高院认为,上诉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五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
    江西高院还认为,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双方亲属当日旁听了宣判。南昌案受害人熊启义的叔叔熊刚对中新社记者表示:“劳荣枝的辩解是苍白无力的,正义不会缺席,维持原判是她罪有应得。”
    法理部分:
    《判决书》是这样写的:被告人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共谋实施抢劫、绑架犯罪,客观上需通过暴力、胁迫方法,包括致人死亡的方法实施。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实施抢劫、绑架犯罪有致人死亡的可能,就是法子英每次负责善后杀人属于本案的一个环节,而不是过限行为。
    一审法院对劳荣枝的犯罪性质引用这样的法理依据显然是很准确的。
    事实综合理由陈述部分:
    《判决书》是这样综合叙述的:劳荣枝伙同法子英共同实施犯罪,其中,劳荣枝参与共谋、物色和引诱被害人、在法子英持刀威逼时捆绑被害人、劫取被害人财物。二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应共同对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
    事实当然指的是:南昌案件、温州案件、合肥案件。法院还详细描述了每个案件的发案详细过程。
    客观证据方面:
    《判决书》出示了大约近百项包括人证、物证、勘验的证据,如果有兴趣可以详细去读一下那个判决书。
    总之,这些证据完全证明了这几起抢劫绑架的案件就是劳荣枝和法子英干的。
    供述部分:
    南昌案劳荣枝供述要点:“点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我隐隐约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法子英留下善后,善后的意思就是防止熊某的老婆报警”。
    温州案劳荣枝供述要点:“我不知道女孩和妈咪最后怎么样,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我顾不上别人”“我们心照不宣”“我们只是分工不同,杀人的行为主要是法子英做”。
    合肥案劳荣枝供述要点:“知道法子英想杀个人给殷建华看,买冰柜的目的就是为了装尸体”,之后亲眼目睹了法子英杀害陆中明后将人头提过来威吓殷建华。
    当然,劳荣枝还有太多的供述。
    定性:
    一审法院根据法理依据、犯罪事实、客观证据、劳荣枝供述各方面互相印证定性如下: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抢劫、绑架被害人,尽管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子英可能实施杀人行为,在法子英杀害陆中明时还予以协助。因此,劳荣枝依法应当对造成7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而不是根据劳荣枝的口供推定出来劳荣枝犯杀人罪。劳荣枝的供述只作为一个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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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