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房产是否能抵押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关于房产是否能抵押 民法典规定,房屋可以抵押,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房屋是抵押人所有,并且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没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房子被抵押在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事实上,房子被抵押在先其实还可以出卖,但出卖人需要尽到以下的义务: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先通知抵押权人,并且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卖抵押房。比如房子被抵押给银行的,那么出卖人要将房子给卖了的,即需要先通知银行那边,接着取得银行的同意才能卖。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经通知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出卖房子,抵押权人应当将转让所得到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2、出卖人要事先告知买受人房子已经做了抵押的事实,否则买受人后知后觉的话,将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过,一旦出卖人清偿了抵押债务之后,那么将不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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