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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生效条件
释义
    本文介绍了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合法资格和能力、仲裁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以及仲裁协议形式的要求。同时,文章指出仲裁协议必须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规定,并且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国籍的当事人。
    法律分析
    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而不是通过欺诈等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强制接受此项协议的结果。
    (2)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依照应当适用的法律,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如果当事人依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无行为能力者,则致使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即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必须是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这些法律一般为裁决地法或裁决执行地国的法律。此外,协议的内容也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或裁决地国的法律中有关强制性的规定。不得与这些国家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如《纽约公约》和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一、什么情况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非中国国籍,就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与涉外案件完全一样。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不能协议放弃适用。
    结语
    仲裁协议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且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且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仲裁协议才能够有效。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非中国国籍,就适用仲裁程序。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七条(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在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以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的协议形式。
    (2)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协议如载于当事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诉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书面协议。在合同中提出参照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构成仲裁协议,如果该合同是书面的而且这种参照足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该合同的一部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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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0: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