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资金不能如数偿还的风险。在债务融资方式下,资金不能偿还的损失是由企业自身负担的,企业必须将所借资金全部如数偿还,才能保证企业经营持续进行下去。资金不能按期偿还的风险。在债务性融资的条件下,举债必须偿还,而且必须按期偿还,这也是西方企业重视现金流量计划的原因之一。当企业不能按期偿债时,将面临丧失信誉、负担赔偿,甚至变卖资产的风险。对有偿债务,企业还将面临不能付息的风险。支持利息是举债的前提,而且利息支付不因企业是否盈利而变化,这就是企业在经营不善时,面临着付息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公司债务清偿: (一)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时,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时,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时,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进行公司债务清偿。同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