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管辖权的连接因素而形成的原则。换言之,只要这个案件当中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在法院所在国,或者说这个案件的标的物在法院所在国,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能够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这个国家的法院就对这个案件取得了管辖权。如果国家之间无法或尚未就管辖划分问题达成协议 ,而且又都不肯作出管辖让步 ,那么在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出现的时候 ,就只能实行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 ,即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同时主张管辖权时 ,依属地原则行使管辖权的国家应优先行使管辖。承认属地管辖优先 ,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 :第一 ,一项行为通常对行为地产生的影响最大 ;第二 ,行为地所属国家对行为人的管辖通常最为有效。这里所说的行为地指的是行为发生地。当一项行为的结果地与发生地不一致时 ,应该是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结果地。因为一项行为对发生地总是有影响的 ,所以 ,行为发生地也总是行为结果地或结果地的一部分。如果以行为结果地作为属地管辖的标准 ,那么 ,某一行为结果地不一定是受该项行为影响最大的地域 ;该地域所属的国家也不一定能对该项行为或行为人行使最为有效的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