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中的“脑干”疾病是否包括脑干白质病变?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涵盖哪些疾病,如果合同中对“脑干”疾病的定义不明确,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明确。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疾病”,系指合同约定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疾病:(一)经确诊的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五)心脏瓣膜手术;(六)肝功能衰竭;(七)肾功能衰竭;(八)多个肢体缺失;(九)视力丧失;(十)听力丧失;(十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呼吸衰竭;(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十三)硬膜下或蛛网膜下腔出血;(十四)良性脑肿瘤;(十五)脑萎缩症;(十六)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或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十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十八)闭合性颈部软组织损伤;(十九)重型糖尿病;(二十)严重的克汀森综合征。 4.据权威医学机构介绍,脑干白质病变并非一种独立的疾病,而是指脑干内白质部分的损伤或变性,可能与多种神经系统疾病或非神经系统疾病有关。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如果重疾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脑干”疾病包括脑干白质病变,则不能视为保险责任之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