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审车逾期4个月的,先交纳罚款,之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向机动车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审车。在审车流程结束前,驾驶人不得驾驶该机动车上路,否则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