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拍卖的房子没卖掉会怎么处理?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会对要拍卖的财产进行三次拍卖,如果三次拍卖都流拍的,会将房屋交给债权人,债权人拒绝受领的,法院会作出变卖公告,没有购买的会退还被执行人。 一般而言,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相关法律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5、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6、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7、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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