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何办理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职工领取资料包括《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职工销户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职工本人需提交医院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合法继承人继承权公证及身份证;代办需提供支取人本人工资卡证明、职工及代办人身份证、代办委托公正;填表时需准确填写单位、姓名、帐号、支取原因、支取金额等,并由单位财务人员填写并加盖印章。 法律分析 一、职工领取资料: 1、《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职工销户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 二、职工本人提交资料: 1、医院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合法继承人继承权公证及代办代领公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3、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三、如由他人代办,代办人提交资料: 1、支取公积金由他人代办提交资料: (1)支取人单位出据的支取人本人工资卡(折)帐号证明 (2)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支取公积金由他人代办代领导公积金提交资料: (1)代办委托公正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以上提交资料原件(复印件)必须相符一致。 四、填表须知及注意事项: 1、《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销户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由单位财务人员填写,单位、姓名、帐号、支取原因、支取金额等填写应准确无误,不得涂改,并签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及加盖公章。中心工作人员当面指导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在《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销户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填写支取申请并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 2、如职工提供的支取证明材料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的,填写以身份证姓名为准,由相关部门出具身份证明后办理支取。对职工本或代办人身份证过期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后办理。 3、职工死亡的,为避免其继承人支取死亡职工公积金产生纠纷,其合法继承人需办理继承权公证及代办代领公积金公证手续后办理支取。 4、职工在办理支取业务时,需将我中心发放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手册交回,如职工所在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册或手册丢失的,单位需出据证明。 结语 请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时,准备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书、证明文件等。填写表格时,请确保准确无误,不得涂改,并由单位财务人员签字盖章。如有他人代办,请提供相应委托和身份证明。请注意,支取证明材料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对于职工死亡的情况,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和代办公证手续。办理时请将住房公积金手册交回,如未办理或丢失,请提供单位证明。感谢配合!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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