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求: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2、公示。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 3、上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 4、乡镇联合审核; 5、乡镇上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及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6、县级审批。及时依法依规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查; 7、核发批准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批准文件,核发《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