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前,不论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还是社会公众,都对刑事辩护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这既影响到对刑事辩护功能和作用的定位,也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刑事律师辩护行为的认同和理解。很有必要进行厘清,以正本溯源。 文 | 袁志 一、代表正义 这种对刑事辩护认识的误区广泛存在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中,“为人辩冤白谤”是律师第一天理就是典型的说法,给人感觉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都是在伸张正义,代表着正义,和强势的国家公权力在抗争。 其实并不然,刑事辩护制度以及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的价值是保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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