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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解的适用范围
释义
    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治安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某些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用调解的方式来代替处罚.本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具体的适用规则以及轻伤害案件的调解等。
    治安调解的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1、登记受理
    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应当填写《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单》,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2、调查核实
    由调解员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对纠纷有关情节进行了解核实等;
    3、主持调解
    由调解员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召集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调解;
    4、签订协议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留存一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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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0: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