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宣告死亡的情形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存在以上情形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二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一样等等。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有何不同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三、被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离开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不知是否存活的;第二,离开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已经超过法定期间的。普通的法定期间是四年,如果是战争时期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因为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的,从事件发生之日计算够两年的,如果相关机关证明不可能存活的,那么申请宣告死亡时间不受二年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