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楼开托管投诉指南 |
释义 | 业主和使用人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住宅不能经商。改变住宅性质需得到相关业主的同意。托管班应进行工商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和无证经营的小区托管班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律分析 1、无论是业主还是使用人,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居住的住宅不能经商,如果要改变住宅房屋居住性质的,需要经过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2、这种以谋利为目的的托管班,应当进行工商注册,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对于不符合条件和无证经营的小区托管班,居住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拓展延伸 居民楼托管服务纠纷解决指南 居民楼托管服务纠纷解决指南是为了帮助居民楼业主和托管服务提供方解决潜在的纠纷而设计的。在居民楼托管服务中,可能会出现租金纠纷、设施维护问题、卫生状况不佳等各种问题。为了避免和解决这些纠纷,以下是一些建议:首先,确保签订详细的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其次,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此外,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支付记录、通信记录等,以备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最后,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解决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结语 合理规范居民楼托管服务是确保业主权益的重要举措。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房屋使用性质规定,确保住宅不经商。对于托管班,应进行合法注册并获得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经营。如遇纠纷,可通过签订详细合同、良好沟通、保留相关证据等方式解决。如仍无法解决,可寻求法律援助或仲裁机构的支持。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解决方法应因情况而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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