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诉案件没有原告,一般由检察院代表国家 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想要参加庭审的可以参加。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 检察院审查 决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 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