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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后一方出资购房加对方名字算不算共同财产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1、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房产证只写一方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夫妻双方父母支付首付,由夫妻两人共同还贷,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有:,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如果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的钱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并且有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产权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那么就是其个人财产,否则就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所购房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购买的房产资金来源如果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个人财产。,(一)属共同财产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二)属其中一方财产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房价疯涨的年代,很多年轻人都是由父母拿出自己的养老钱为子女购买房屋,甚至清空六个钱包只为一套房屋,因此,发生离婚,房产便成为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的“必争之地”,那么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处理呢?这需要分三种情形分析:第一种情形: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第二种情形: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如无明确书面约定或声明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三种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剩余房款以贷款形式支付,由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不动产归登记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登记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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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3: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