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制度规定,审计局负责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完善“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照问题清单,实行分类管理,逐项检查整改情况。在检查审计整改情况时,编制整改清单,实行“对账销号”。对已整改到位的问题及时销号,对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问题,要继续督促整改。被审计单位要制定审计整改计划、列出时间表,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任务。对涉及政策性或体制、机制性问题,被审计单位要研究提出完善的办法和对策,对确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的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审计整改无法按要求继续进行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机关审核确认,并报审计整改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