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者在建造主体、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取得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集资房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这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各方筹措本金进行房屋建设,直接分配而不通过市场购买的一种房屋,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并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的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