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各市(含定州、 辛集市 )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河北 省 居住证 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月22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5日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推进 户籍 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居住证暂行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 证人 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 常住户口 的证明。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 教育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 计生 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 个人信息 ,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证件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证件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及 房屋出租 人等应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 第八条在本地居住的非本 市区 、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 ,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 营业执照 等,以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派出所具体办理。 第十一条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 居民身份证 、近期相片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 房屋租赁 合同、 房屋产权证 明文件、 购房合同 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 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 劳动关系 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 身份证 件。 第十三条对符合申 领条 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的,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属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18个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 签注 日期。 第十五条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逾期超过1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 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区、县范围内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离开本市区、县,到其他地方居住的,应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居住证的名称、式样、规格和制作单位由省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居住证的材质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选定。 第三章权益和保障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缴存、提取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 ; (四)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 计划生育 基本技术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 法律援助 和其他法律服务; (七)按照规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务;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 驾驶证 ; (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六)办理 生育 服务登记和其他 计划生育证 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连续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证梯度赋权机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城镇经济结构,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二十八条居住地政府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首都周边的 三河市 、 涿州市 市区及下辖建制镇, 大厂回族自治县 、 香河县 、 永清县 、 固安县 、 怀来县 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可根据实际,综合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城镇综合承载压力大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居住证 积分落户 制度。 (二)在 城区 人口100万人以下的 承德 、 张家口 、 秦皇岛 、 沧州 、 衡水 、 邢台 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首都周边的 廊坊 市市区可根据实际,综合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落户条件,也可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三)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 石家庄 、 唐山 、 保定 、 邯郸 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我省居住的港澳台人员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实施前已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客观: 一、形成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建立最严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2013年将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2013年在行政体制、财税、统筹城乡等九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力度。会议明确要推进人的城镇化,研究新型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还提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二、三年全国办理“农转非”2500万人2009年10月,浙江诸暨市店口镇开始试点居住证制度,当年广东也开始探索外来工积分入户政策。2011年,江苏开始在苏州市进行“暂住证”换“居住证”试点工作。此外,上海、武汉等城市也先后实施了居住证制度,使部分长期在城市工作并连续居住、参加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有序落户。据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提供的数据,2010年至2012年,全国共办理户口“农转非”2500万人,为3年前的2.2倍。2012年全国非农业户口人口所占比重达到35.29%.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对此前各地实施的户籍制度改革试点调研后指出了户籍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突破的问题。调研报告指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展仍然缓慢,由于担心大规模外来人口在当地落户会摊薄当地城镇居民所享受的社会福利,所以一些地方政府既不愿意本地农民进城落户,更不愿意接纳外来人口进入本地落户,在城乡之间、城镇之间和区域之间形成了固化的利益格局。国家发改委已经初步酝酿了城镇化改革方案,正准备上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安排是,实行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取消居住证领取门槛。在全国政协2012年3月举行的“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提案办理协商会上公安部正在起草《居住证管理办法》。三、2013年财政分配体制不利户改推进下一步中国经济发展的希望在国内投资和消费,而让投资和消费良性循环的最大结合点就是城镇化。所谓“新型城镇化”与过去的城镇化最大的不同就是强调以人为核心,过去是强调房子的城镇化,没有把人的需求放在首位。未来10年城镇化保守估计投资40万亿,但不会是普遍去投,而是主要集中建设城市群。新的城镇化发展战略是城市群的发展战略,遵循世界城市发展客观规律,产业机会和人才都越来越向大城市集聚。2013年新型城镇化的规划思路是,未来以大城市为依托,以大城市周边的中小城市为重点,让这些城市集合成为一个集聚能力和辐射能力都很强的城市群。我国将积极培育壮大17个区域性城市群,到2020年,17个城市群占据43.3%的全国城镇建设用地,集中48.7%的城镇人口。2013年我国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体制不利于户籍改革的推进,对于容纳外来人口较多的乡镇级政府,县市级政府基本上采用统收统支或包干分成的财政体制。这使下级城镇政府没有能力根据自己管理的人口规模建立相应的公共财政服务体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人口输入地政府与输出地政府对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分摊类型、分摊比例、分摊形式应尽快形成总体制度设计。四、居住证管理办法的九项改革任务1、抓紧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在第一批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基础上,再取消和下放62项行政审批事项。2、下力气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形成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措施。削减、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形成资源税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3、稳步推出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措施,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操作方案。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制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出台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方案。4、形成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支线铁路、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所有权、经营权率先向社会资本开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既有干线铁路。5、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出台完善水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6、继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健全环保监管和生态补偿制度。7、研究新型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8、发展现代农业,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出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9、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