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继承人的原房主去世了,房子还没过户咋办 |
释义 | 一、没有继承人的原房主去世了,房子还没过户咋办 可起诉确权。遗产房子要比普通房子过户多出一个公证费,需要有公证遗嘱和死亡证明,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需要公证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遗嘱公证费一般为四百元左右,死亡证明费为八十元左右,法定继承人的公证费为八十元左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 3,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遗产继承人人死了怎么办 1、遗产继承人死了可以转继承。 2、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发生转继承。即死亡的继承人依法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三、买二手房原房主不搬咋办,没过户的房子被查封了怎么办 买二手房原房主不搬咋办赵先生通过房产中介与A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赵先生将自家房屋卖给案外人B,后A却称无法腾房。赵先生又与B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B损失7万元。赵先生将A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付经济损失。经两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A赔偿赵先生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原审法院查明,被告A所有塘沽某小区房屋一套。2008年2月15日,原告赵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A签订房屋转让合同,A将上述房屋以68万元价款卖给赵先生。双方约定:2008年2月25日,A将讼争房腾交给赵先生,再确认交款。合同签订后,赵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佣金。2008年2月25日,A却明确告知赵先生其不想卖房了,不能腾房。另查,赵先生在签订上述合同后,2008年2月19日,赵先生之弟、之姐、侄女将尚在居住的两间平房以价款40万元卖予案外人B,双方约定2008年2月26日腾房,2009年4月1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如有违约,按房款的50%赔偿对方损失。2008年2月26日,赵家房屋腾交给B后,因A未能腾房,导致赵先生亲属均在外租房或住到养老院、XX等。2008年4月,房产中介的法定代表人因诈骗被羁押,公安局发还赵先生定金和佣金,诉争房屋也被法院查封。后赵先生的亲属又与B签订了解除合同,B将两间平房腾交,并由赵先生赔偿7万元损失。2008年6月8日,B将房屋腾空交付。事后,赵先生将A告至法庭,并提供其亲属租房、居住XX、养老院花费的票据等,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4万余元。没过户的房子被查封了怎么办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A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违反合同约定,不能按期腾房并明确表示不能将讼争房卖予赵先生,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王女士为主观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故赵先生要求赔偿直接损失7万元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因赵先生庭审中提交的其亲属租房等损失是其亲属为解决居住困难发生的,不能认定为赵先生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A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由被告A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7万元,驳回赵先生其他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近日,A上诉至天津市二中院。二中院审理认为,A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按期腾房,并明确表示不能将讼争房卖予赵先生,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赵先生的全部损失。据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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