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得要求准备没有实质内容的材料; 2.不得走马观花、“走秀”; 3.不得同时或频繁到同一乡镇(部门)、同一调研点(户)调研; 4.不得掩盖问题、弄虚作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