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答:根据法理分析,劳动者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之后劳动关系并不必然终止。虽然《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 。但根据劳动法法理,该条规定一方面赋予劳动者以主张权利到龄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据,另一方面赋予用人单位人事自主权杜绝到龄该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据。由此可见,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兼具 权利和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放弃要求劳动者按龄退休权利,且劳动者也不主张退休权,法律就应该维持双方 劳动合同效力 。本案中,你大伯的情况就是如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可从另一侧面支持本案可依法按劳动关系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