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和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 上市公司 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网 在线律师 的的帮助。 法律客观: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