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决无法送达给被告,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一般送达判决书采取的办法有六种: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转交送达 (六)、公告送达如果受送达人家里无人接收判决书,可以使用转交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判决书,可以使用留置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是当兵或者在监狱服刑,可以使用转交送达。如果无法联系的,可以使用公告送达。如果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使用邮寄送达。反正不论如何,案件的判决书从下达之日起至上诉期满如果没有上诉就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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