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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是否可以降低?
释义
    该段内容讲述离婚后抚养费的修改和减少情况。当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并且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如果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法律分析
    在离婚后,如果情况出现变化,可以修改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费数额,包括增加抚养费和减少抚养费。
    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一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
    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拓展延伸
    离婚后抚育费如何调整?
    离婚后抚育费的调整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请求减少或者增加抚育费的,应双方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如果双方就抚育费的调整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在实际案例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后抚育费的调整问题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如子女的年龄、需求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如果其中一方经济状况较好,而另一方经济状况较差,则人民法院可能会判决其中一方支付更多的抚育费。反之,如果双方经济状况相对较差,则人民法院可能会判决抚育费的支付比例相对较低。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因此,如果一方在三十日内撤回了离婚申请,则按照双方最初提出的抚育费协商处理。
    总之,离婚后抚育费的调整问题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决。
    结语
    离婚后,如果抚养费数额出现变化,可以修改协议书。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再婚一方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或给付义务一方因新情况无法给付等。减免抚育费后,待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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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6:3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