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侵权如何进行证据化 |
释义 |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要的证明如下 首先,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环境法侵权责任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环境侵权责任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定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应当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就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被告所承担的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就其损害事实进行举证,而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二、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 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第三人过错有哪些赔偿责任 (一)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应当免除(免责)、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1、名义侵权人的含义: 名义侵权人作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媒介,名义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从纯粹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2、免除责任条件: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过错是免责事由。 3、减轻责任条件: (1)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2)第三人过错和加害人行为都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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