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
释义 |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抽逃出资行为包括虚增利润、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等;责任包括罚款、补偿债务、刑事追究。诉讼主体根据不同情况为公司与股东或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股东。相关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一、哪些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项转出的;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其他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5.股东把出资款项转到了公司对应账户进行了验资之后,又将该资金转出来的; 6.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从而进行分配的; 7.利用一些关联性的交易,将出资转出的,也属于违法行为。 二、股东抽逃出资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要承担以下的责任: 1.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符合刑法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1.如果是公司起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诉讼主体是股东和公司; 2.如果是其他股东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是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出资、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股东应承担责任,包括改正行为、罚款、补偿债务和承担刑事责任。股东出资纠纷的诉讼主体取决于具体情况,可以是公司与股东或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纠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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