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后,担保如何处理? |
释义 | 离婚协议可明确转移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自愿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订立担保合同时需注意不要人情担保、行政命令担保、无效担保、无知担保和贿赂担保等问题。 法律分析 有效的,担保责任和婚姻关系没有联系,但是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讲明这责任归属,就是说你可以和配偶协商把这个责任转移给对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订立担保合同注意事项 1、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2、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3、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民法典》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4、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5、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 结语 担保责任与婚姻关系无直接联系,但在离婚协议中可以明确责任归属,即可与配偶协商转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8条和1079条,若双方自愿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婚姻登记机关将予以登记。在订立担保合同时,需注意不要人情担保、行政命令担保、无效担保、无知担保和贿赂担保,以避免可能产生的问题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九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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