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民选举委员会违规怎么办? |
释义 | 村民选举委员会违规怎么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本规定对于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条件和程序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一,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属于全体村民,由本村1/5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由本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对本村村民负责,只能由本村村民罢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力罢免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这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表现。而启动罢免程序又必须由一定数量的,且有选举权利的村民联名提出(即1/5以上的村民联名)。第二,罢免议案或罢免要求必须说明明确的罢免理由。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虽然是村民的权利,但是因为罢免会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为了加强其严肃性和减少随意性,所以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且罢免要求必须是文字性的材料,附有村民的签名。第三,应该允许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为自己申辩。村民委员会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往往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成员所做的每一件事也并不是能够被全体村民全面知晓和理解,有可能存在误会。所以,法律赋予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表决罢免议案前,有权在公开的场合或者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提出自己的申辩理由,这一方面可以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提供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错误。第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召开村民会议,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村民会议的召开,可以确保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切实掌握在村民手中,而投票表决使罢免泌案的通过恰当地符合了绝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第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过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投票表决罢免议案时,应坚持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原则,但无须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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