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的定性及法律意义 |
释义 | 辨认笔录是一种法定证据,属于言词、直接、原始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对当事人维护权益和法院正确裁判至关重要。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证据学已成为研究的专门科目。 法律分析 辨认笔录本身就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如果按照学理上证据分类的话,辨认笔录就属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证明力较强。 证据 1.定义: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意义: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3.种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拓展延伸 证据的定性与法律效力:评析与实践 证据的定性与法律效力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定性需要进行严谨的评析,以确定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定性证据涉及到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可靠性等方面的评估,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同时,法律意义的考量也是必不可少的,即证据对案件的法律结果产生的影响。在实践中,律师和法官需要运用法律规则和标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定性,并评估其对案件的法律效力。通过深入评析与实践,可以确保证据的定性与法律效力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结语 辨认笔录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属于言词、直接、原始证据,证明力较强。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对当事人维护权益、法院查明事实、正确裁判至关重要。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定性与法律效力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评估来源、真实性、可靠性,并考虑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和法律意义。律师和法官需运用法律规则与案件情况,准确评估证据,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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