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四川成都教师资格证申请条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成都教师资格证申请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学教师资格或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本科及以上学历、普通话二乙及以上等级证。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2015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正式实施,改革后将实行国考,考试内容增加、难度加大。在校专科,本科能报考。改革后将不再分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的区别,想要做教师都必 法律分析 成都教师资格证申请条件如下: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不论是否为应届毕业生,均可向成都地区申请教师资格证。需要的条件是: 1、中学教师资格,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笔试、面试合格证,普通话二乙及以上等级证。 2、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笔试、面试合格证,普通话二乙及以上等级证。 二、什么是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2015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正式实施,打破教师终生制且五年一审,改革后将实行国考,考试内容增加、难度加大。在校专科,本科能报考。改革后将不再分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的区别,想要做教师都必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分(自上而下兼容):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八)成人/大学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拓展延伸 教师资格证是证明教师身份和从事教育工作的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后,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3. 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 4. 具有相应的学历,其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要求具有小学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资格证要求具有初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教师资格证要求具有高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幼儿教师资格证要求具有幼儿教育经历或幼儿教育专业背景; 5. 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培训经历。 申请人需要前往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成功后,需要参加相应的考试,通过考试后即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相关政策和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 结语 成都教师资格证的申请条件是什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根据成都教师资格证申请条件,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不论是否为应届毕业生,均可向成都地区申请教师资格证。需要的条件是:1、中学教师资格,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笔试、面试合格证,普通话二乙及以上等级证;2、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笔试、面试合格证,普通话二乙及以上等级证。 教师资格证是什么?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分(自上而下兼容):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八)成人/大学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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