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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冒行为的认定方法
释义
    本文介绍了假冒和仿冒行为的定义和认定方法。假冒行为包括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假冒行为的危害是严重损害我国名优产品的信誉,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国法律对此有严厉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种违法行为是在市场上使用未经授权的产品,并冒用他人的品牌进行销售。仿冒行为是以合格的产品模仿冒用他人品牌在市场上销售。
    假冒与仿冒行为有多种表现,认定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关键是界定相似商品与相似商标;认定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首先需要认定知名商品;认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关键是把握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即字号;认定在商品上假冒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的行为,就要把握两点,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其二是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误认,包括已造成的误认与可能发生的误认。
    假冒行为的认定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看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搭车牟利的意图;
    2、正确判断商标、标识、装潢是否近似;
    3、看实际后果是否构成对特定商标标识的侵害;
    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假冒行为呢?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目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价值的产品。
    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
    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是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识以及擅自使用未被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识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识等。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
    这种假冒行为的结果是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为。
    指以此产品冒充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其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7、以次充好的行为。
    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假冒行为的危害是严重损害我国名优产品的信誉,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败坏我国出口商品的信誉。对于这种行为,我国法律有严厉的规定。
    拓展延伸
    假冒行为认定方法是针对假冒商品或者假冒服务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在假冒商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假冒行为包括使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造成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对于假冒服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明确规定,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造成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在处理假冒行为时,需要根据不同的假冒行为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对于假冒商品,可以通过侵权纠纷的方式进行处理,即由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对于假冒服务,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假冒行为认定方法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防止假冒行为的发生和打击假冒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假冒行为,需要根据其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评估,采取相应的认定方法和处罚措施。
    结语
    假冒与仿冒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处罚。对于假冒行为,需要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搭车牟利的意图,同时正确判断商标、标识、装潢是否近似,以及实际后果是否构成对特定商标标识的侵害。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其认定为假冒行为,包括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以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以假充真的行为,以次充好的行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等。对于假冒行为,我国法律有严厉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03-02)\t第六条\t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03-02)\t第四十五条\t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
    药品商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2018-08-31)\t第八十四条\t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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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9: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