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主要包括:1、发包人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2、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3、发包人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此种情况实践中经常发生,特别是边施工边设计工程,常常处在等图施工的局面。4、发包人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迸行不合理干预。5、发包人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