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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毕业证书还需要证明文件吗
释义
    该细则旨在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以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细则规定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并详细列出了每种证书应具备的内容。
    法律分析
    这是《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该细则旨在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以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并颁发。
    第十六条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及防伪标记。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拓展延伸
    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毕业证书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毕业证书遗失时,需要提供毕业学校开具的证明;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等与证书填写内容不一致时,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持毕(结)业证书者,需要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文件需经毕业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签字盖章,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因此,毕业证书需要提供以上证明文件才能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结语
    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该细则旨在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以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该细则规定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种类、内容以及颁发方式,并强调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的颁发条件。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学历证书遗失后如何申请补发,以及不同类型证书的颁发机构和管理部门。总体来说,该细则对于规范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修正):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修正):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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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9:5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