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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释义
    证人需要履行的义务: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一、刑事证人取证地点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对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收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要有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刑事证人取证地点是什么地方?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的时候,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二、原告开庭时证人可不可以不在场
    通常情况下,如果开庭审理顺利的话证人也可以不必出庭作证,这个时候可以出具书面证言,如果案件比较复杂的话,可能就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义务,是指证人负有的在法院进行法庭审理时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
    三、什么情况证人证言无效
    证人的证言可能会被宣布无效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未成人所作的证言或者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成年人所作的证言;
    2、与当事人一方或者是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3、一些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也是属于无效的证据;
    4、还有一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品、复印件;
    5、还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规定如下: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以上规定大致说明了民事诉讼证人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自然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然能够作为证人对与自己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
    二、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2、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3、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4、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综上所述,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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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