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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楚雄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释义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包括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作调动、出境定居、职工死亡、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毁、职工家庭成员患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等情况。提取材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通知等,具体额度和用途也有所规定。
    法律分析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包括以下三类情况:
    1.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等;
    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等证明文件;
    3. 工作调动、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工作调动的通知(文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等。其中,调出州外工作或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本息,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州内工作调动的,只能在州内住房公积金账户间转移,不能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本息;
    4、职工死亡的
    提供死亡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转回单位账户并转交给其合法继承人;
    5、因地震、水灾、火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职工家庭
    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提供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可以提取一次不超过房屋重建和修复所需费用总额的住房公积金(不包括装修费用)。
    6、职工发生危重疾病的
    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交费发票等,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须提供低保证,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保障。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
    本人或配偶方提供低保证、子女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交费通知,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学期间的学杂费,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学杂费用,直至其子女大学毕业。
    拓展延伸
    根据《云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楚雄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文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提取人工资收入明细、提取人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提取金额汇总表。此外,还需要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取人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1份、提取人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内开户单位一致的银行卡原件1张。因此,楚雄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以上内容。
    结语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包括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作调动、出境定居、职工死亡、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毁、职工家庭成员患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等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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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