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如果刑事嫌疑,对嫌疑人进行传唤审讯,最长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证据,可以对该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时间为三天,最长可以延长到七天,期限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多人作案,结伙作案的,最长的拘留审查时间为一个月。期限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是治安案件,适用拘留的,最长的传唤调查时间为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4、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