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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复审程序与专利无效程序的异同
释义
    1、相同点
    复审和无效程序也是特殊的复议程序
    为何说复审和无效也是特殊的复议程序呢?复审很容易理解,就是对驳回决定的再次审查,再次审查就是广义的复议。那么无效程序为何也说是广义的复议呢?无效程序是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怎么说是再次审查呢?回答是肯定的。复审是对驳回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再次审查,而无效是对授权行为的再次审查,看授予的专利权是正确还是不正确。如果不正确,就无效它或者部分无效它。只是这种再次审查不是由知识产权局自己启动的,而是由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往往是侵权程序中的被控侵权人启动的。正是由于专利权无效程序与普通的复议或复审程序有重大的不同,多出现了一方当事人等。因此,专利法将其称为无效程序。在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均有授权后对授予的专利权进行再次审查制度,只是叫法不太一样,有的国家叫撤销程序,有的叫无效程序。但无论叫什么,其本质均是对授权行为的再次审查,即审查的客体是专利局的授权行为,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因此,即使出现了第三方当事人,仍不能认为是民事程序,而仍应当认为是行政程序。在日本的专利法教程中,将无效程序叫作“专利无效的复审”,而将复审叫“专利驳回的复审”亦是有道理的(注)。因此,尽管无效程序出现了第三方当事人这种现象,但仍应当认为是再次对授权行为的审查,即仍是广义的复议。
    2、不同点
    设立的法律根据不同
    复审和无效制度是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中规定的程序。即专利复审和无效制度是根据专利法设立的。或者说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并不直接适用国家的行政复议法。固然复审及无效也是广义的复议制度,但其相对于国家的行政复议法来讲,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适用法律的顺序上,采取优先适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规则。而专利复议制度并不是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设立的,而是根据国家的行政复议法设立的,故在程序法的适用上,直接适用国家的行政复议法。即两者在设立的法律根据上是不同的,在程序上适用的法律和顺序是不相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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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