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有赔偿吗? |
释义 | 没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有赔偿,劳动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和离职补偿金。离职补偿按年限支付,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工资超过三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三倍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离职补偿金发放条件包括违法解除合同、协商解除、提前解除、强迫劳动、未支付报酬、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患病或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破产解散等。未签合同需尽快补签或离职,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没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有赔偿吗 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被辞退是有赔偿的,劳动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以及双倍的离职补偿金。离职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离职补偿金的发放条件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当事人应该尽快的要求单位补签或者是尽快离职,以免发生纠纷不好维权。如果有需要维权的话,当事人需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和单位有过劳动关系,比如说工作服、工资单、带有单位公章的文件以及同事的证言等都可以。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如果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被辞退,劳动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和双倍离职补偿金。离职补偿金的发放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未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无法胜任、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如果劳动者需要维权,应尽快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或尽快离职,并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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