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 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