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的判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认定失职渎职违纪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值得研究的是,对单纯的滥用职权行为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违纪的成立,要求产生危害后果,单纯的失职渎职行为,一般不以违纪论处。但是某些法律法规作了特殊规定,需要引起重视。 一、犯罪的主观要件包括 犯罪主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犯罪故意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主要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合同失职罪如何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刑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最低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本条规定之罪,主观上主要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诈骗的危害结果,由于主观上马马虎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造成重大损失。但也有部分是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负责任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会造成被诈骗的危害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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