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强调大保护,是要以大保护、生态优先的规矩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搞大开发,是要防止一哄而上,刹住无序开发、破坏性开发和超范围开发,实现科学、绿色、可持续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