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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以少赔为由拒绝赔付乳腺癌,是否合理?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乳腺癌需要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不赔付该种类疾病或者保险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可以合理拒绝赔付。但如果保险条款中未明确排除该疾病,且保险人已经缴纳了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乳腺癌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合同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如实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其变更情况。
    3. 《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制定保险条款,并在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向其说明。
    4. 《保险条款通用格式》(财政部令第4号)第十七条: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5. 《乳腺癌保险条款》(样本)第二十一条:本保险不承保下列情形:①本保险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乳腺癌或者乳腺良性肿瘤;②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患有乳腺癌或者乳腺良性肿瘤;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患有乳腺癌或者乳腺良性肿瘤,但是未在保险合同项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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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