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护士津贴10%国家规定文件的疑问解答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和甘肃省人事局发布的一份通知,对护理人员提高护士工资标准范围进行了重新调整。通知规定了哪些人员可以享受10%护士津贴,以及相关规定和细节。需要提醒的是,具体实施细节还需参照相关文件和医院实际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甘肃省人事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转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事〔1998〕3号)和《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甘工改办〔1985〕108号)的精神,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护理人员提高护士工资标准范围进行了重新调整。 具体来说,以下人员属于享受10%护士津贴岗位的范围:在病房、放射科、门诊、手术室、急救中心、重症监护室、消毒供应中心、内镜室、导管室、血液透析室、诊区治疗室、体检中心、护理外勤队、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和正副主任护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除了上述护理岗位的人员外,在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对于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点: 1. 对于从事护理工作不满20年的护士,在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10%护士津贴的部分将不再享受,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 2. 对于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护士,如果需要调离护理岗位,经医院批准后,在我院从事其他工作者,将享受10%护士津贴的部分。 3. 如果护理人员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岗位,经医院同意后,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从调离后第2个月起也将停发10%护士津贴部分。 4. 对于调入人员,如果原单位工龄满20年,但调入我院后未从事护理工作,将不能享受10%护士津贴。 5. 对于现不在规定范围内的护理人员,如果在本院从事护理工作不满20年,将取消10%护士津贴。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规定仅作解释,具体实施细节还需参照相关文件和医院实际情况。 结语 护理人员提高护士工资标准范围进行了重新调整,具体规定可参考甘肃省人事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转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其中,以下人员属于享受10%护士津贴岗位的范围:在病房、放射科、门诊、手术室、急救中心、重症监护室、消毒供应中心、内镜室、导管室、血液透析室、诊区治疗室、体检中心、护理外勤队、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和正副主任护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具体实施细节还需参照相关文件和医院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特殊职业教育机构实施,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特殊职业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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