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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疾险理赔时,既往病史真的是不可逾越的拒赔界限吗?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如果被保险人对已经发生的疾病隐瞒或者不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存在疾病,但是该疾病与所购买的重疾险无关,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付。同时,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存在疾病,但是该疾病经过治疗已经痊愈或者稳定,并且该疾病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排除,保险公司也不得以该疾病作为拒赔的理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保险合同约定,隐瞒或者不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致使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公司难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损失的程度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存在的疾病,不得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理由;但是,该疾病与所购买的保险种类无关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存在的疾病,经治疗已经痊愈或者稳定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疾病作为拒绝赔付的理由,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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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3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