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所得公积金,离婚时应分割清楚。双方都有公积金时,需计算婚姻期间各自所得公积金总额并分割。若资金不均可由一方给予差价补偿。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时,可直接各半分割或直接给付另一方。法院可判决拥有公积金的一方折价付款给另一方。 法律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应先明确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采用以下方法来处理住房公积金: 1. 当双方都持有公积金时,需要计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持有的总资金和他们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 2. 考虑到双方持有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以及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3. 如果仅有一方持有住房公积金,则直接平分。 由于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当事人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直接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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