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事仲裁不满意可以诉讼吗 |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商事仲裁是否 适用 审查诉讼时效 纵观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见涉及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基本内涵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三、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一般来说是适用的哦。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法律客观: 商事仲裁与诉讼怎么区别:仲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同为解决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尽管作为程序法律制度具有诸多的相同点,但是毕竟它们又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存在诸多的区别。下面仅就一些显著的区别予以阐述。1.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不能仲裁的纠纷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其他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可见可仲裁的事项被重合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要小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可仲裁的事项均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可提起民事诉讼的事项可能是仲裁不能解决的。2.启动程序的主体的意思表示不同。启动仲裁程序,必须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或共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选择的一致性,体现出双方的自愿,其表现形式是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虽然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但必须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包括在争议和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均可,并且要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诉讼的发生则不需要双方的自愿,可以是单方的自主行为。有一方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需要征求对方的同意。对方认为不应该起诉或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应在应诉后陈述自己的主张。3.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条款或签订仲裁协议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确定裁决水平高、信誉好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争议,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法律有明确规定。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民事争议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4.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员,也不能超过管辖级别选择管辖法院,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员。依照仲裁法,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可见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而诉讼之中,当事人是没有选择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权利的,充其量可以依法要求合议庭成员回避,但是法院是否同意回避,回避之后由谁担任新组成的合议庭成员,当事人都是无权干涉和选择的。5.是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诉讼则不同,实行公开审理。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依据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作为特例,依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其他大量的民事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7.强制程度不同。办案依程序进行之中,仲裁机构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无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人民法院则可以对干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时,仲裁机关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持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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