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证从办理那天算还是从登记那天算呢 |
释义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后,需在居住满一年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未按时办理签注手续将导致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后使用功能恢复,居住年限从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法律分析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拓展延伸 居住证的有效期如何计算? 居住证的有效期计算方法如下:居住证的有效期从办理当天开始计算,而非从登记当天算起。办理居住证时,办证机关会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来说,居住证的有效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为一年或更长时间。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以合法居住和享受相应的居住证权益。居住证的有效期届满后,持证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续期或办理注销手续。因此,持有居住证的人应及时了解自己的居住证有效期,以便及时办理续期手续,确保合法居住权益的持续享受。 结语 合法居住权益的持续享受,需要及时办理居住证的续期手续。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应在每满1年之前一个月内,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未按时办理签注手续将导致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因此,持证人应及时了解自己居住证的有效期,并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确保合法居住权益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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